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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高通案始末

围绕“高通”品牌的归属及使用,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通)与美国高通公司打了三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审判决。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1)美国高通公司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等产品或服务,与上海高通持有的“高通”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2)美国高通公司将“高通”、“高通骁龙”等用作公司字号及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包括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祸不单行的是,在一起与“高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诉讼中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以1万元罚款。


显然,在国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不当或碰瓷诉讼的风险也在加大,频频发起恶意诉讼,不排除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首次交手:上海高通诉称美国高通商标侵权并索赔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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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92年7月的上海高通,前身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9月,其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


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电话通讯的“高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高通”等。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持有的含“高通”字样(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


2)判令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


3)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其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全力反击:美国高通公司对涉案商标提起未使用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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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自2010年起,美国高通公司曾针对上海高通的四个商标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其中,关于38类“GOTOP高通”(第776695号)图文组合商标、38类“高通”(第4305049号)文字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上海高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作出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上海高通继续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先后于2016年7月、2017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两件涉案商标,9类“GOTOP高通”(第662482号)图文组合商标、42类“高通”(第4305050号)文字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对第662482号予以撤销,对第4305050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包装设计、室内装潢设计两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2017年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上海高通第662482号商标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驳回上海高通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第4305050号商标,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8月一审认为美国高通的部分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商评委撤销相关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至此,四件涉案商标,三件被撤销,仅有一件在部分商品分类中维持有效。


法院判决:美国高通公司不构成侵权,上海高通作伪证被罚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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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高通起诉美国高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商标侵权认定方面,被诉侵权手机芯片商品与上海高通持有相关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海高通关于美国高通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及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缺乏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


2)关于字号使用方面,上海高通公司关于三被告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均予驳回。


3)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三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享有对“高通”字号的合法权益,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上海高通公司关于三被告注册及使用“高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上海高通包括1亿元索赔额在内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外,在”第4305050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庭审过程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还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以了1万元罚款。


这场始于2014年索赔高达1亿元的案件,前后历时三年之久、四次公开开庭,一审结果未能如上海高通所愿,不仅如此,上海高通还在相关案件中有造假行为,还被法院处以罚款,可谓“得不偿失”。


简单说,虽然当前国内正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司法判赔金额也略创新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类权利人可以肆意妄为,诉前做好评估和分析,诉中做好举证和质证,积极筹划才有可能取得较好的维权结果。


但是,意图通过发起诉讼实现碰瓷或不当营销的目的,恐怕很容易“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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