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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电美光法律大战,看3 个重点

今年6 月,美光和联电的法律纠纷登上《纽约时报》。目前,美光在台湾指控联电3 名员工和联电窃取美光的营业秘密,在美国则同时控告联电和晋华。联电则拿出2 项半导体专利,在福州反告美光侵害联电的专利权,福州法院也以近似台湾假处分的「诉中禁令」,禁止美光在中国销售部分产品。


根据《纽约时报》的报导,「美光科技在诉讼中表示,联电和晋华没有开启设计晶片所需的漫长旅程,而是决定采取盗窃的方式。」


联电官方发言管道则表示,联电有自主研发能力,严肃否认美光指控对这场官司,联电很有信心。


《财讯》取得美国和台湾案件的起诉书,采访寰瀛法律事务所执行长李立普律师,他在涉外诉讼有多年经验。


李立普说目前2 家公司在法律战上是各擅胜场。「站在美光的立场,如果发现公司的营业秘密受损,他一定要告,否则就是没尽到保护营业秘密的责任。」这场法律大战的第一个重点,是联电是否有授意员工偷美光的营业秘密,「联电既然也对这名员工提告,应该是表达联电并没有授意员工这么做,因此采取这个策略。」


「就像我聘一个人替我煮牛肉汤,他的原东家说他偷了食谱,在我这里发现了食谱,也发现了牛肉汤,但这碗牛肉汤是不是就是根据食谱煮出来的?不一定。」他认为,第二个重点是,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联电用了美光的技术。


在美国诉讼部分,李立普分析,美光是用违反营业秘密和加州民事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Civil RICO)等依据,控告晋华和联电,关键仍在于是否侵犯营业秘密。


「在美国,约90% 的诉讼最后都和解」他分析,第三个重点,是双方谈判的状况,因为,美光在美对联电提出诉讼,如达成和解,是可撤回的,台湾的诉讼也可能因此从轻发落。相对的,联电在中国对美光提出侵害专利权的诉讼,让美光部分产品在中国禁售,如果必要,联电还能再拿手上的专利在中国控告美光的其他产品或相关客户,扩大禁售范围。美光要告联电,就得把中国市场的损失也考虑进去,联电如果把经营晶圆代工累积的专利都用上,美光也必须考虑可能的代价。


「这个诉讼就是两个公司对营业秘密及商业策略的争执与交锋,本质跟中美贸易没有直接的关系。」李立普说,最终可能还是要靠两家公司坐下来摊牌谈条件,才会尽速落幕。


去年起,全球记忆体产业出现供需失衡及售价上涨,由于大陆是记忆体消费大国,就曾多次对三星、海力士及美光进行反垄断调查。加上美国总统川普又展开激烈的美中贸易战,多次否决大陆收购美国半导体企业,更发动禁止敏感科技销售给中兴通讯,也让美中关系日益紧张。联电与美光诉讼赢得第一回合,正是这种复杂背景下的产物。 


不过,联电过去也并非没有发展记忆体的经验。十六年前,联电内部就曾开发过DRAM技术,当时联电本业是晶圆代工,因此选择与DRAM设计公司合作,并且协助客户代工生产DRAM,当时就累积申请了DRAM专利。在金融海啸后,联电前董事长宣明智还曾受经济部委托担任国内DRAM产业的整并召集人,此外,福建晋华创立初期,联电也挖角台湾DRAM老将陈正坤担任总经理,陈正坤加入联电前,曾任力晶资深副总经理暨记忆体产品事业群总经理,及力晶与日商尔必达合资子公司瑞晶总经理。


联电与美光的法律攻防战

美光在2017年9月台中地检署依妨害《营业秘密法》为由,将涉嫌的2名离职员工及指使的联电主管,以及联电公司一并起诉。这是自2月美光开始采取法律行动,透过搜索、约谈等准备程序后,由检方正式启动的司法程序。


今年1月联电展开反击,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状,对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美光半导体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信通源电脑经营部、厦门安泰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等被告停止制造、加工、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全部库存及相关模具及工具,并且求偿2.7亿人民币。


法律的攻防原是公司经营策略中的重要环节,但具体作为会依国家、市场、经营状况等而有所不同。以前的大致状况是欧美国家比较会采取主动作为,战场会选在他们的主场,因为法律、政策有主场优势,而裁决结果影响市场巨大;相对的台、日、韩较少采取主动作为,大抵以防御、反制为主。


欧美公司主要手段为反垄断、反倾销与反补贴(counter-veiling)和专利侵权,这三者因为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调查与执行[注],因而主动方占尽主场优势(专利侵权也可向国际贸易委员会诉愿)。这些手段的发动大多在市场不景气期,给竞争对手进一步的经营压力。


这1、2年记忆体景气大好,为什么美光要分心提告?自然是为更长远的市场竞争利益。联电与福建晋华技术合作,而晋华是未来DRAM市场的竞争者。有趣的是美光提告的方法。上述欧美公司常用手法在此案不管用,而且搜索需要当地管辖权,所以没选择在主场。


在台湾用《营业秘密法》比用《专利法》更有力量,专利侵权之诉纯粹只是民事官司,侵权损害赔偿对大公司比较可以承担。触犯《营业秘密法》有刑责,13-1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而且还有类似美国法律中明知故犯(willful act)的3倍利益所得罚金(treble damages)。


13-2条: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而犯前条第一项各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刑期加重,罚金也加重。


最重要的是13-4条: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二之罪者,除依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该条之罚金。所以美光要告联电公司,这对公司代表人有刑责的威胁。


联电的反制措施也很有创意,亮点是在大陆提告。大陆已经是全世界半导体最大的市场,在大陆提告能造成美光最大的商业伤害,侵权损害赔偿金也可以请求多一点。另外,请求法院判令该等被告停止制造、加工、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这一点比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严重多了,基本上是结束所有营业行为。


这两个互诉的案件才刚开始,双方的是非曲直与攻防策略还有待观察。但是从诉讼的起手式也可以看到世界局势的显著变化,美国已不是以前那个世界科技公司的诉讼和专利中心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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